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7001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广州市薇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毛祖军。
被告:广州市美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赵固利。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发之典化妆品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廖亚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广州市薇赛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美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发之典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以其与被告广州市薇赛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美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发之典化妆品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薇赛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美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发之典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为64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