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84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克轩,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克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杨睿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