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57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电子市场宝树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者谢名焕,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湖东镇,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电子市场宝树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6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