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23052-2305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领店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社区教育路鸿海广场金凯悦美食街1号。
经营者:苏德焕,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寮步领店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寮步领店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各案减半收取受理费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