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8民初263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区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结玲,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江恩,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州市东城办事处联塑卫浴商店,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东城办事处路东社区东顺花园小区105号。
经营者:陈雅平。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州市东城办事处联塑卫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