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780号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乐嘟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红荔路红荔村2栋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G。
法定代表人:陈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颖琦,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深圳市乐嘟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05××××.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陈业正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正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陈业正负担。
原告陈业正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1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