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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企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6845号
案件名称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企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上海企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845号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言,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蓉,女。

被告: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周志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玉,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各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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