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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凤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3180号
案件名称秦凤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秦凤章;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凤章,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暄,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秦凤章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8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凤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查部门是基于不具有创造性未给予专利授权,提起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改用不具有实用性驳回复审,超越职权;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涉案申请不具有实用性的认定错误。

循环水动力的循环方案是自己用泵提水,没有水资源费,循环方案使用的是本厂的电,不需要外界能源介入。

涉案申请的实用性有大量数据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提供任何计算数据和依据;

(三)一审法院拖延办案并且长达5个月才移送上诉材料,二审法院未开庭书面审理本案,构成程序违法。

据此,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秦风章于2019年4月21日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赔偿秦凤章8600万元,专利复审委员会赔偿8600万元。

该赔偿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秦凤章另向本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再审申请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秦凤章在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交可能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本院对其开庭审理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否能依职权引入实用性条款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涉案申请不具有实用性的认定是否正确;

(三)一、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否能依职权引入实用性条款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专利申请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本案中,实质审查部门以不具有创造性为由驳回涉案专利申请。

再审申请人提起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涉案申请明显不具有实用性,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并无不当。

秦凤章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申请不具有实用性的认定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根据涉案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长期依赖火电的被动局面,用水的循环来直接获得动力。

采取的技术方案主要是通过构建上下两个水池,通过水轮、无功泵提水增压来循环,无功泵电动机、变速系统以及发电机组来实现水流势能向电能的转化,从而用于发电。

基于上述技术内容,涉案申请是要提供一种动力转换传输系统,只有该系统的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和消耗能量之和,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

但在涉案申请中,水的循环是通过电动机对无功泵提供动力来实现,而无功泵系一种水泵,采用叶片将水沿轴向从低处输出到高处水泵的工作方式。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水泵需要电能输入电机,由电机带动轴流泵的叶片转动,从而实现水从低处向高处的输出。

如要达到涉案申请技术方案所称的技术效果,则需要循环水动力产生的电能量大于无功泵所需电能量。

但从循环水的循环过程来看,除了外接电动机的输入能量,并没有新的能量产生或输入,相反,由于在能量转换过程中势必存在能量的损耗,从而使得最终发出的电能要小于利用外接电动机输入的电能。

因此,二审判决中认定涉案申请所产生的电能并非是利用水资源进行的发电,实质上是由外接电动机的能量转换而来,其是利用较大的电能发出较小的电能,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从而导致涉案申请不具备实用性,并无不当。

秦凤章主张没有浪费水资源费和使用的是本厂发的电,与涉案申请的方案输出的电能是否大于消耗的电能,从而解决其声称的长期依赖火电的问题并无直接关系,对秦凤章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本案中,二审法院未经询问径行书面审理,确有不妥,但是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有关一审审理超过审限,移送期间过长的理由亦非案件再审的法定事由,秦凤章相关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秦凤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凤章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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