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2460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万邻享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苏庄一里22号楼4-101号。
法定代表人:侯金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北京富万邻享佳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北京富万邻享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万邻享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黑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被告富万邻享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黑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万邻享佳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富万邻享佳公司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8000元、合理开支2000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调查费1000元),共计100000元;
3.判令富万邻享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过程中,周黑鸭公司申请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类产品等卤制品深加工企业,在全国享有较高的声誉。
我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先后注册了第6313764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
富万邻享佳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苏庄一里开设熟食卤制品店,未经我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左侧橱窗的牌匾上使用了与我公司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富万邻享佳公司辩称,不同意周黑鸭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一,我公司使用周黑鸭商标系经合法授权取得,并没有侵犯周黑鸭公司的商标权,更没有给周黑鸭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第二,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我公司仅在花生制品上使用周黑鸭文字,没有在花生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周黑鸭商标,更没有在店铺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与周黑鸭有关的商标。
根据涉案侵权公证书显示图片,即便是门口架子上的周黑鸭文字也已被遮挡,仅显示了“周”的字样,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我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周黑鸭公司,并且由于城管部门的管制,相关的支架摆放几天就已经撤下,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第三,根据涉案侵权公证书显示,我公司的招牌、支付页面、包装均使用的是双汇的商标和信息,我公司店铺内见不到任何周黑鸭的信息,仅有一台冷柜里有一个小盘盛有鸭肉制品,且冷柜上明显标记的是双汇品牌,我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双汇冷鲜肉和双汇熟食,双汇公司的知名度远高于周黑鸭公司,且双汇公司自身就经营鸭肉产品,我公司没有必要使用周黑鸭公司的商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6日,核准注册于第29类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的第6313764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以下简称第6313764号商标),经核准转让于周黑鸭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
同日,核准注册于第29类肉、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第7936086号商标),经核准转让于周黑鸭公司,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
2011年5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商标驰字[2011]第290号《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载有以下内容:经审查研究,认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批复附件中的商标图样与第7936086号商标相同。
2018年12月15日,周黑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苏庄中路苏庄一里“双汇冷鲜肉批零中心”(店铺内执照信息显示为:北京富万邻享佳商贸有限公司,侯金芝,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苏庄一里22号楼4-101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勇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铺当场购买“鸭脖”,并使用其手机微信支付10.6元。
在此期间,公证人员对涉案店铺、店内商品、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并对微信支付情况进行了截屏。
根据公证书后附照片显示,涉案店铺大门旁竖向摆放有比整个店铺大门略低、略窄的牌匾,牌匾上半部分以较大字体标注“周黑鸭凉拌菜”,涉案店铺内悬挂的价目表中包括鸭头、鸭心、鸭腿、鸭脖、鸭肠、鸭舌等鸭货产品,微信支付截图显示“双汇冷鲜肉苏庄店”收款10.6元。
庭审中,富万邻享佳公司认可涉案店铺系其经营,涉案鸭脖系其销售,但表示其卖的是双汇品牌的鸭脖,使用周黑鸭品牌卖的是花生。
对此,富万邻享佳公司提交商标授权使用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双汇”商标信息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件、店铺照片数张。
富万邻享佳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显示,案外人赵洪德于2015年12月13日受让取得第7308630号“周黑鸭”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
富万邻享佳公司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显示,赵洪德授权富万邻享佳公司使用该商标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苏庄一里22号楼4-101号地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加工过的花生系列产品,授权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富万邻享佳公司称其提交的照片拍摄于2019年7月30日,该照片中显示门头为“双汇冷鲜肉批零中心”的店铺大门旁边摆放的牌匾上已无任何文字。
周黑鸭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商标授权使用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商标信息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件、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周黑鸭公司作为第6313764号及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侵犯其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富万邻享佳公司经营的涉案店铺大门旁边摆放了含有“周黑鸭”文字的牌匾,其使用的位置、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第6313764号及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周黑鸭”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并且涉案店铺销售的产品包括鸭货等,属于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故本院认定,富万邻享佳公司涉案行为侵犯了周黑鸭公司第6313764号及第793608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鉴于周黑鸭公司已经撤回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再处理。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周黑鸭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富万邻享佳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富万邻享佳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涉案店铺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周黑鸭公司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
关于周黑鸭公司主张的公证费,鉴于本案确有公证取证的事实,且其主张的金额不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周黑鸭公司主张的调查费,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富万邻享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二、北京富万邻享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000元;
三、驳回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由北京富万邻享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