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864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洁欣,女,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洁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