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2392号之三 被执行人:许利仁,男,199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许利仁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刑初354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许利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被执行人许利仁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存款173.46元,该款项均已转退国库。
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已执行得款173.46元。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