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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彬、张晓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刑初2727号
案件名称张晓彬、张晓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27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彬,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军,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张晓林,男,199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炼强,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胡楚璇,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雄滔,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白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2672号起诉书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7月19日以穗云检公诉刑变诉〔2019〕1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敏、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及辩护人李伟军、余炼强、刘雄滔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在未经LOUISVUITTON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某大厦某档及某仓库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多个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8年4月26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某档口抓获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并在上述二处共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973个。

经司法审计,截止到2018年4月26日,三被告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709864.01元,其中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696281.01元。

上述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973个共价值人民币160741.29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商标注册资料等书证、被害单位代理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晓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弟张晓林、其老婆胡楚璇都是帮其忙,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结合现实情况,被告人张晓彬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⒉被告人张晓彬的犯罪参与程度和非法获利较少,减除进货成本、中介商利润、日常开支成本后实际收入不高,应从轻处罚和减少罚金数额。

⒊被告人张晓彬是初犯、偶犯,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家庭情况特殊,家中三个未成年小孩需要照顾。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晓彬从轻处罚、减少罚金数额。

被告人张晓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张晓林是受雇人员,负责辅助性工作,参与程度较低,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

⒉被告人张晓林犯罪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晓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楚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胡楚璇为他人打工,从事配货工作,为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

⒉现场缴获的973个手袋未流入市场,属犯罪未遂。

⒊本案审计报告认定的销售数额无实物印证,部分没有品牌、型号,存在推定,认定已销售LOUISVUITTON等注册商标的销售金额证据不足,无证据有销售其他注册商标的行为。

⒋被告人胡楚璇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⒌被告人胡楚璇与张晓彬是夫妻关系,家中父母和子女需要照顾。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楚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在未经LOUISVUITTON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某大厦某档及某仓库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多个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8年4月26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某档口抓获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并在上述二处共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973个。

经司法审计,截止到2018年4月26日,三被告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709864.01元,其中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696281.01元。

上述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973个共价值人民币160741.2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监控截图,电子勘验检查笔录及电子数据,商标注册资料、授权委托书、侵权证明、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审计报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代理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范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综合本案的证据及三被告人的庭审供述,被告人张晓彬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张晓林、胡楚璇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晓彬、张晓林、胡楚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但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楚璇的辩护人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经查,本案手机数据及审计报告足以反映双方交易的是假冒LOUISVUITTON等注册商标的皮具,故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考虑三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及家庭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晓彬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晓林、胡楚璇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晓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楚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晓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973个及作案工具手机3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人民陪审员  陈惠玲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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