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6032号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5。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利园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区六道航盛科技大厦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P。
法定代表人:张明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胡集乡胡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G。
法定代表人:胡行海。
被告:枣庄鑫泰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乡西王庄村汇泉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R。
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R。
法定代表人:杜文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怀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找王镇后屯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P。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新全家福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庄基村毛巷郁埂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5。
经营者:陈春传。
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利园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枣庄鑫泰源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新全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枣庄鑫泰源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新全家福超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菏泽百通乳业有限公司、枣庄鑫泰源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新全家福超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