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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欧尚卫浴厨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执10322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派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欧尚卫浴厨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欧尚卫浴厨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10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郑市龙湖镇欧尚卫浴厨电商行,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88区1-342号,注册号410184600517774 经营者李培娟,女,汉族,1982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鸿畅镇寨子贾村六组。

公民身份号码。

关于欧派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诉新郑市龙湖镇欧尚卫浴厨电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新郑市龙湖镇欧尚卫浴厨电商行应向申请人欧派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2000元。

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

本院向有关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103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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