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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叶一照明有限公司、益阳三一九国道资江大桥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844号
案件名称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叶一照明有限公司、益阳三一九国道资江大桥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叶一照明有限公司;益阳三一九国道资江大桥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844号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任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体,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思仪,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中山市叶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叶某1。

被告:益阳三一九国道资江大桥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叶一照明有限公司、被告益阳三一九国道资江大桥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为“一种彩环灯”、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28日立案。

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76600元、证据保全费用6224元、律师费10000元”合并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其余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一致。

同日,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应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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