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4846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金誉联华购物广场,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寅寺镇第一中学南侧“联华购物广场”,注册号:370830600380676。
经营者:杜传民。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金誉联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