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鲁阁灯饰销售店。
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建材市场内。
经营者:鲁阁,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州市鲁阁灯饰销售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