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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伟与刘继伟、程姝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829民初4911号
案件名称张洪伟与刘继伟、程姝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洪伟;刘继伟;程姝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4911号 原告:张洪伟,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刘继伟,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程姝丽,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景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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