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4911号 原告:张洪伟,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刘继伟,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程姝丽,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景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