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4425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强,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卧龙山镇厚义生活商店,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嘉祥县卧龙山镇东郭庄村路西,实际经营场所(送达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卧龙山镇(对面:一侧东方红嘉祥服务站)(门头名称:厚义生活超市),注册号:370829600276305。
经营者:李艳艳,女,汉族,1991年6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县卧龙山镇厚义生活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