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98号 原告:储根美,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藏家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国英,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 原告储根美与被告宗国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储根美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根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根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储根美负担。
原告储根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