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90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森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第**第**北起第一间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07643422E。
法定代表人:王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森尼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