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83执85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住所地安徽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
被执行人:于大妮,女,198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蕉城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大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171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于大妮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大妮银行存款人民币310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