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石狮市嘉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15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石狮市嘉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狮市嘉辉超市;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15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嘉辉超市,住所地泉州市石狮市金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2T8553。

经营者:邓培瑜。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石狮市嘉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张东亚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