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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81民初4002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81民初4002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北曹范村/div> 经营者:王耀宾。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马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以下简称王耀宾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欣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耀宾超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王耀宾超市立即停止侵犯第4640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王耀宾超市赔偿欣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三、判令王耀宾超市在《济南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四、判令王耀宾超市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欣马公司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欣马公司系第4640081号“军马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王耀宾超市未经许可,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品的商标进行商业经营,该种行为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王耀宾超市与欣马公司同为酒类产销行业的经营者,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以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王耀宾超市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使侵权产品流入市场,致使欣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及商标显著性被弱化。

王耀宾超市主观恶意明显,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王耀宾超市未作答辩。

在本庭庭后对其进行的调查中,经营者王耀宾认可涉案商品是其超市销售的。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欣马公司提交(2017)莱西证经字第164号《公证书》、(2017)莱钢都证民字第1261号《公证书》及相对应的封存实物、《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票据各一份,王耀宾超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欣马公司系第4640081号“军马场+JUNMACHANG及图”注册商标专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饮料)、葡萄酒、果酒(含酒精);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含酒精液体;

白兰地;

料酒;

黄酒;

鸡尾酒;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3月13日。

2.2017年12月15日,莱芜高新区开物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2月19日,公证处人员及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街××乡道××米的家家福生活超市,该商店内展示的营业执照为:王耀宾超市。

代理人花费224.5元购得包括涉案“军马场”酒在内的商品一宗,取得购物小票一张。

公证人员对现场购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

公证处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7)莱钢都证民字第1261号公证书。

经庭审比对,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白酒上使用了“济军军马场”标识,产品上标有“制造商:东营市金粮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息。

3.王耀宾超市注册成立于2015年10月26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食品销售。

本院认为,欣马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

王耀宾超市销售的“济军军马场”白酒,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中主要部分,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犯。

且王耀宾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欣马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其缺乏侵权受损或王耀宾超市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声誉、王耀宾超市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立即停止侵犯第46400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章丘市曹范王耀宾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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