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169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朱玲慧,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大森林木业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化工路**元福建材一条街**。
经营者:张培枫。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大森林木业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