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刑初2010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冰萍,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湖钢,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冰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冰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陈冰萍通过其经营的浦江县奇点服装厂,在未获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在其公司加工生产的运动服装上使用“”(注册号为第3921767号)、“”(注册号为第1348498号)、“”(注册号为第4581865号)、“”(注册号为G865293号)、“”(注册号为第1641299号)等商标,并放于仓库待售。
2019年5月8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浦江县奇点服装厂查获涉案侵权运动服装,并当场扣押侵权运动服装共计8656套,非法经营额达54275元。
经上述商标的各权利人认定,涉案运动服装均系假冒产品。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冰萍至浦江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冰萍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冰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营业执照、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请求书、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扣押决定书、假冒产品实物及清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自首证明;
证人凌某、陈某、张某、李某、闫某、徐某、褚某的证言;
价格认定结论书;
被告人陈冰萍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冰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冰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冰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