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330号 原告:李信斌,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矿务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尚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照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香,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
法定代表人:雷贵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峰,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香,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树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信斌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陕煤黄陵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阳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李信斌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信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信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信斌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信斌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李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