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163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泉塘鑫光讯通讯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漓湘中路**圣力华苑小区**101-103。
经营者:杨柳。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iv>法定代表人:丘文辉。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负责人:李波。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市长沙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星沙开发区开元路。
负责人:张晓滨。
被告:湘阴县回归宴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岳,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长康镇金甫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泉塘鑫光通讯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市长沙县分公司、湘阴县回归宴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2019年10月1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市长沙县分公司、湘阴县回归宴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市长沙县分公司、湘阴县回归宴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审 判 长 蔡 晓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