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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源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05民初8515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源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分宜泽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8515号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总部研发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青。

被告:分宜泽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北环路南侧(博林嘉苑)**2-501法定代表人:林卫青。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县源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分宜泽熙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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