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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603号之一
案件名称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603号之一 原告:佟勇华,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桥南村兴桥一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05T3U。

法定代表人:王星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995119708。

法定代表人:朱锦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达,公司员工。

原告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华公司)与被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德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勇华、照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被告朗诗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达,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佟勇华、照华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猫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中,因案外人就本案所涉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7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后恢复审理。

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勇华、照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被告朗诗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告佟勇华、照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朗诗德公司赔偿佟勇华、照华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佟勇华、照华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勇华、照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佟勇华、宁波照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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