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城,男,汉族,1949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565918361L。
法定代表人:陈才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建城与被执行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调字(2019)第84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张建城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湘12执295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张建城与被执行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