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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霍邱县城关镇青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25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霍邱县城关镇青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霍邱县城关镇青松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256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A。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邱县城关镇青松超市,住,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五岳西路二中大门正对面一社会信用代码×××DXT。

经营者:刘广梅。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邱县城关镇青松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贤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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