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陕01民初1548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超市,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
经营者:王永刚。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25元退还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