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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泗县好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泗县好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泗县好旺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117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好旺便利店,住,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一中对面/div> 经营者:高乐。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好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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