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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朵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蔲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211民初2525号
案件名称浙江朵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蔲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朵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蔲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2525号 原告:浙江朵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魏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凌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被告: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江端预,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兵,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晴,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广州蔲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芝,系公司经理。

被告:海南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强,系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蔲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汝坤,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原告浙江朵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蔲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朵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朵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朵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千金瑰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蔲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美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朵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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