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安市海裕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9民初46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安市海裕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安市海裕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民初462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1屋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11。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海裕眼镜店。

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永安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1MA31GC5B54。

经营者:缪淳麒。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海裕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福安市海裕眼镜店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安市海裕眼镜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富强 审 判 员  沈鸣鸣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陆学宇 书记员彭杨清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