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6740号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君临天下)******。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王灵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爱上蛙餐馆,,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地铁还建楼****经营者:周杰。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九龙坎餐饮店,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江汉路与交通路交汇处汉轨道交通2号线江汉路站B出口还建楼项目)2-27、2-11号。
经营者:周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爱上蛙餐馆、武汉市江汉区九龙坎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946元,由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