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273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安徽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安徽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邱县石店镇润发苏果超市,住,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石店街道**一社会信用代码×××E1E。
经营者:任恩厚。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霍邱县石店镇润发苏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