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山市精科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567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精科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精科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崔志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精科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中路**第1卡。

法定代表人:崔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兆益路玫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洪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崔志明,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中山市精科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威公司)、原审被告崔志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优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对方负担。

理由是:1.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安装于灯箱内的紫外线灯管、补偿气阀、止气装置以及所述止气装置设置有保护气源接口等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2.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3.一审判赔金额过高。

优威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方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一审判赔金额恰当。

崔志明未陈述意见。

优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精科公司、崔志明立即停止侵害优威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紫外线印刷机的干燥箱,专利号ZL20081002××××.6),即判令精科公司、崔志明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优威公司上述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精科公司、崔志明共同赔偿优威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30万元;

3.精科公司、崔志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优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洪生于2008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紫外线印刷机的干燥箱”发明专利,2010年3月24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81002××××.6。

2014年11月1日,刘洪生与优威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刘洪生许可优威公司独占实施涉案专利,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

优威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权利范围是权利要求1-3。

一审法院认为,精科公司实施了被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精科公司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山市精科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081002××××.6、名称为“一种紫外线印刷机的干燥箱”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中山市精科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80万元;

三、驳回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中山市精科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

本案二审期间,精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8月1日发出的第412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

优威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该无效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崔志明未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12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412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优威公司据以起诉的ZL20081002××××.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优威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优威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中山市优威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还。

中山市精科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