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55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3-商铺102。
法定代表人:何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家富休闲健康会所,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迎恩街**。
经营者:姜咏梅,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侯小兰,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侯炜,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斌,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市家富休闲健康会所、侯小兰、侯炜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
同时,其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提起的撤诉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其8,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