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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阆中市家富休闲健康会所、侯小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阆中市家富休闲健康会所、侯小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阆中市家富休闲健康会所;侯小兰;侯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55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3-商铺102。

法定代表人:何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家富休闲健康会所,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迎恩街**。

经营者:姜咏梅,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侯小兰,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侯炜,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斌,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市家富休闲健康会所、侯小兰、侯炜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的规定,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

同时,其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提起的撤诉申请,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其8,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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