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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刚犯参加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502执1317号
案件名称陈小刚犯参加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小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502执1317号被执行人:陈小刚,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日,住四川省。

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小刚犯参加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8)川0502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陈小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19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19年7、8、9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1102元可供执行,已扣划1102元。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19年10月10日到被执行人陈小刚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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