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79773号原告: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太田雅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晓磊,男,198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