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5知民初9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应,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系被告父亲。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张磊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被告张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磊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二、判令被告张磊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三、判令被告张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张磊负担。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过多年发展以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对“雀友”品牌长期大力地推广、宣传、销售及维护,该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且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雀友QUEYOU”[商标注册号:1110578]、“雀友”[商标注册号:4100197]、“雀友TREYO”[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原告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维权。
2017年11月8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侵权产品1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被告张磊辩称:1、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进货时被告以为是雀友品牌的正品麻将机,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
2、涉案的雀友麻将机没有卖,没有获利,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浙江松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张磊未提交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浙江松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商标特别许可使用及授权,国家商标局《关于认定“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钱证内字第153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4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9号公证书,张磊的营业执照,当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鉴定书,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浙江松冈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但原告委托了律师出庭进行诉讼,故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对原告开支的律师费予以酌情认定2000元。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QUEYOU”文字拼音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11105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7日止,后经续展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2000年5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杭州松岗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该商标由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受让。
2008年3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8年1月7日,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410019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止。
同年3月14日,魏国华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2009年1月2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TREYO”图文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451989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止,后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签订《商标特别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并授权浙江松冈公司以其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2017年11月8日,湖北省当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到张磊位于当阳市××办事处××街北段××号,门店招牌为“唐邦”麻将机当阳专卖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内有“K·PENG”牌麻将机的桌面按键处标注有“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字样。
当日,湖北省当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当工商强字[2017]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张磊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8日。
另查明:张磊于2013年3月11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当阳市××办事处××街北段××号,经营范围为麻将机、麻将机配件批发兼零售及维修服务。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文字、拼音组合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第**“雀友TREYO”图文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对所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
张磊销售的涉案商品在操作盘上标有“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标识,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其中“上海”系地域名称,在商标的标识、区别功能上,该文字的显著性很低,“雀友”为臆造词,有较强的显著性,系“上海雀友”词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与涉案商标中“雀友”的中文文字完全相同,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产生“上海雀友”与“雀友”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故可以认定“上海雀友SHANGHAIQUEYOU”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张磊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浙江松冈公司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涉案商标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浙江松冈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张磊对其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为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现浙江松冈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张磊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张磊的违法所得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
因此,本案的赔偿数额,依法酌定。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张磊门店经营规模、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浙江松冈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张磊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合理支出的费用),对浙江松冈公司超出合理费用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4100197号、第1110578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二、张磊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张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175元,由张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