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5知民初9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罗兵麻将机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经营者:罗兵,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江,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罗兵麻将机商行(以下简称罗兵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被告罗兵商行的经营者罗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罗兵商行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雀友”商标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二、判令被告罗兵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三、判令被告罗兵商行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罗兵商行负担。
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过多年发展以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对“雀友”品牌长期大力地推广、宣传、销售及维护,该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且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雀友QUEYOU”[商标注册号:1110578]、“雀友”[商标注册号:4100197]、“雀友TREYO”[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原告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维权。
2017年11月9日,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罗兵商行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侵权产品1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认定被告罗兵商行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罗兵商行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被告罗兵商行辩称:1、被告没有销售涉案“上海雀友”麻将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到被告店内检查时,发现的涉案“上海雀友”麻将机不是被告用于销售,而是于某放在店内维修,检查当天被告店内只有打扫清洁的人员在场,对麻将机维修的事情不知情。
工商行政机关仅出具预先警示通知,要求停止销售,被告因没有销售所以没有理睬。
2、因销售一台麻将机,原告主张赔偿2.3万元,明显缺乏依据。
浙江松冈公司、罗兵商行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浙江松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商标特别许可使用及授权,国家商标局《关于认定“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钱证内字第153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4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9号公证书,罗兵商行的营业执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浙江松冈公司提交的查处时现场照片、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伍家岗分局预先警示(限期改正)通知书,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浙江松冈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罗兵申请证人罗某、于某出庭作证,并提交了两张松乐全自动麻将机售后服务回执单,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QUEYOU”文字拼音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11105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7日止,后经续展该商标的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2000年5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杭州松岗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该商标由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受让。
2008年3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8年1月7日,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410019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止。
同年3月14日,魏国华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2009年1月2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TREYO”图文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451989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止,后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签订《商标特别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并授权浙江松冈公司以其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2017年10月23日,于某将其所有的涉案“上海雀友”麻将机送到被告罗兵商行进行维修。
2017年11月9日,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伍家岗分局到罗兵商行检查,发现该店铺内有麻将机的桌面按键处标注有“上海雀友”字样,该局作出宜市工商伍警(改)字[2017]第02110901号预先警示(限期改正)通知书,以罗兵销售侵犯商标所有权商品(上海雀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提出预警(限期改正),要求于2017年11月15日17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伍家岗分局拍摄的现场照片中,罗兵商行的名片上显示有:“出售代出租全自动麻将桌维修各种麻将机及售后服务”字样。
另查明:罗兵商行于2010年4月2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罗兵,经营范围为麻将桌销售及维修服务。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文字、拼音组合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图文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对所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
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涉案“上海雀友”麻将机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伍家岗分局预先警示(限期改正)通知书拟证实被告销售了涉案“上海雀友”麻将机,被告为反驳上述证据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亦出具了维修的回执单,可以证实于某将涉案“上海雀友”麻将机送到被告处修理,并非被告销售了涉案“上海雀友”麻将机,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现场笔录等证据佐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拍摄的检查现场照片上也显示被告有维修各种麻将机的业务,亦符合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
因此,原告的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销售了涉案“上海雀友”麻将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