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584号 原告:邢台驰鹿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镇孙村庄302。
法定代表人:郭现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印,平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庆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邢台驰鹿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邢台驰鹿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驰鹿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驰鹿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驰鹿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