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69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世纪好多多副食商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新津装饰材料市场外**。
经营者:陈奕明,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世纪好多多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世纪好多多副食商店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天津市西青区世纪好多多副食商店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马维琦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