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刑初244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少永,男性,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1990年4月5日出生。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霆、杨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实,男性,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1994年6月26日出生。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中平,广东旭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2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永、王某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力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永、王某实及辩护人杨帆、刘中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第6281379号、第8640547号注册商标已依法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201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少永伙同被告人王某实,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苹果公司许可情况下,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岗大道某地为经营点,购进二手苹果手机及电池、听筒、屏幕总成、摄像头等手机配件,利用自备的螺丝刀、变压器、风枪等工具,通过检测、拆机、更换配件组装等工序,共同假冒生产各型号iphone手机,并通过对外销售牟利。
2018年11月21日,民警在“小兵通讯”店现场缴获大量iphone手机。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iphone6SPlus共89台、iphone6共8台、iphone6S共71台、iphone5C共41台、iphone5S共24台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民警在王少永的QQ空间里提取到上述部分iphone型号手机的销售价格,经统计,共计人民币103033元。
依据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鉴定结论书,其余上述部分无对应型号的iphone手机共计人民币114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少永、王某实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少永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实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实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少永辩称,手机是客户预定后其进行维修的,没有对手机进行组装,现场扣押的全部手机都有对应的销售价格,对认定鉴定价格114500元有异议,现场扣押的iphone5S、iphone5C并没有实际销售,是用于客户办理电信宽带的赠品,iphone6、iphone6S、iphone6SPlus少部分是客户放在店里维修的,部分是报废手机,只能当配件用,认为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请法庭轻判。
被告人王少永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定性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王少永的犯罪情节不应认定为“特别严重”,理由如下:被告人对购入的原装二手手机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维修和更换部件,并未更换带有苹果商标的手机外壳,且已经明确告知客户是维修后的二手手机,未冒充原装二手手机或新手机销售;
无法排除现场扣押的手机有部分是客户暂时存放在店内进行维修的可能性,被告人供述iphone5S、iphone5C是被告人采购来作为配件或给办理宽带业务的客户的赠品,并非用于销售,扣押的部分手机是废旧的二手手机;
由权利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的证据要求,不能直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案数额应当以侦查机关提取的被告人王少永QQ空间内的销售价格为准,不应按照鉴定价格计算。
三、被告人王少永系初犯、偶犯,过去一直表现良好,在服兵役期间还被评过“优秀士兵”,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误入歧途,其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其有刚满一岁的儿子和年迈的父亲需要扶养,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王少永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实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王某实的行为只是对“小兵通讯”内的部分二手苹果机进行维修,不存在假冒苹果手机的问题。
二、对涉案无对应型号的iphone手机认定114500元的价格鉴定结论没有送达辩护人,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权。
三、被告人王某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只是一名员工,工作性质是接受老板王少永指示从事手机维修工作,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从事维修工作中与王少永存在犯罪意思联络,被查获的手机作价114500元部分,无法区分哪些属于王某实参与的数额,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判处被告人王某实无罪。
四、被告人王某实没有前科,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注册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移动电话等,有效期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第8640547号注册商标“iphone”,注册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等,有效期自201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少永雇佣被告人王某实,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苹果公司许可情况下,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岗大道某地为经营点,购进二手苹果手机及电池、听筒、屏幕总成、摄像头等手机配件,利用自备的螺丝刀、变压器、风枪等工具,通过检测、拆机、更换配件组装等工序,共同假冒生产各型号iphone手机,并通过对外销售牟利。
2018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小兵通讯”店将被告人王少永、王某实抓获,现场缴获iphone各型号手机共328台。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现场缴获的iphone手机中,iphone6SPlus共89台(16G内存43台、64G内存46台)、iphone6共8台(16G内存7台、64G内存1台)、iphone6S共71台(16G内存36台、32G内存6台、64G内存29台)、iphone5C共41台(16G内存)、iphone5S共24台(iphoneSE16G内存有6台、iphone516G内存8台、iphone5S16G内存10台)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余95台为苹果公司授权产品。
被告人王少永、王某实均多次供述iphone5C手机系用于客户办理宽带业务的赠品,不是用于销售。
民警在被告人王少永的QQ空间里提取到上述部分iphone各型号手机的标价,其中iphone5S(16G内存)270元、iphoneSE(16G内存)599元、iphone6(16G内存)350元、iphone6S(16G内存)699元、iphone6S(64G内存)799元、iphone6SPlus(64G内存)999元。
另,iphone5(16G内存)、iphone6(64G内存)、iphone6S(32G内存)、iphone6SPlus(16G内存)四种型号手机公安机关未核实到直接对应的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分别参照近似型号标价单价270元、350元、699元、999元计算。
现场扣押的iphone各型号手机(不包括用于办理宽带赠送的iphone5C手机)的价格合计为152694元。
另查,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实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螺丝刀、变压器、风枪、iphone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统计表、报案材料、保证书、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说明等书证,证人吴某、丼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王少永、王某实的供述与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录音光盘等。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永、王某实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实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实与被告人王少永没有犯意联络,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本院认为,现场扣押的假冒各型号iphone手机,对于已查清标价的型号按照标价计算价格,对于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和标价的型号,可参照近似型号的标价计算其价格。
理由如下:首先,从已查清标价的各型号iphone手机看,被告人翻新的iphone手机均系以二手手机销售,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新手机的市场价格;
其次,从常理出发,结合本案物证外观、制假窝点勘验检查笔录、QQ空间的手机标价等,可见决定各型号二手iphone手机售价的主要因素是代数和内存,同一代的手机内存高的,其售价也相对较高,但相差不大,按照类似型号计算无标价型号iphone手机价格比较符合事实,采取市场中间价鉴定价格计算无直接对应型号手机的价值有失公允;
最后,被告人王少永供述的各型号iphone手机的标价与其QQ空间写明的手机价格基本相同,能够相互印证。
故本院按照iphone手机标价计算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为152694元,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辩护人辩称本案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少永辩称现场扣押的iphone5S手机亦系用于办理宽带的赠品,经查,被告人王少永在其QQ空间中发布了iphone5S手机的销售信息,被告人王少永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少永系老板,全面负责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实受雇佣从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领取工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少永、王某实均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均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王某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少永、王某实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
综上,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少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王某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三、随案移送假冒iphone手机一批、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魅族手机1部、苹果8PLUS手机1部、风枪1把、电动螺丝刀1把、变压器1部、螺丝刀4把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