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7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旭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吕纬路店,住,住所地天津市河**鸿顺里街吕纬路**-1/div>经营者:闫春羽,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旭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吕纬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