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23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春江水暖管件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泉山路。
经营者:刘万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龙,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春江水暖管件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招远市春江水暖管件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