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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金狮路加盟店与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终7407号
案件名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金狮路加盟店与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金狮路加盟店;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7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金狮路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厍浜村综合楼。

经营者:谭巧美,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院**楼**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金狮路加盟店因与被上诉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9年9月3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金狮路加盟店以与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金狮路加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金狮路加盟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市好又多超市金狮路加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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